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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瑞阳与张晓星、杨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阳,张晓星,杨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瑞阳。被告张晓星。被告杨秀娟。原告李瑞阳与被告张晓星、杨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