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金明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