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停诉被告李某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停,李某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44号原告任某停,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有,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停诉被告李某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停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某停负担。审判员 王云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