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物业管理处与王秀荣供热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苑物业管理处,王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8号申请人: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苑物业管理处。被执行人:王秀荣,女,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秀荣银行账户存款197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惠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振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