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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茂云与闽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云,闽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云,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通,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燕,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茂云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茂云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元,减半收取916.5元,由上诉人李茂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郭兰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远宏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