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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菊茂与姚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菊茂,姚仁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20号原告:金菊茂。被告:姚仁南。原告金菊茂与被告姚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赛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文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