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菊茂与姚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菊茂,姚仁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20号原告:金菊茂。被告:姚仁南。原告金菊茂与被告姚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赛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文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