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邹够强与姚贵玲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邹XX,曾用名邹XX,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X,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平江县XX镇X街***号。委托代理人方炳兴,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红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共同之女邹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财产和债务。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育了共同子女,希望原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订婚,2010年5月5日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月22日生育共同之女邹XX。原、被告婚后不久,双方均到深圳打工,在此期间被告怀孕,夫妻感情较好。被告怀孕之后,原、被告曾一起在苏州生活,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1月,原告在苏州打工,被告在家照顾小孩,双方主要通过电话联系,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4月,因原告打电话的时候语言不当,被告心生芥蒂,后经双方亲属调解,原、被告和好。2012年1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经双方亲属调解,原、被告再次和好。此后,原、被告一起到苏州做事,因被告打牌的问题双方多次发生摩擦。2013年3月,原告提出要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协商未果。原、被告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模具机械两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前较为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双方生育了共同之女邹XX,孩子是婚姻的纽带,双方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由于双方没有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双方产生矛盾之后,通过亲属调解,能够和好。只要双方能够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感情,两人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邹XX与被告姚XX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