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埔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林伟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梅埔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生,现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系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现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刘文俊,系广东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赖兆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因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后被告拿起木棒殴打原告左侧腰部,造成原告身体的损伤。原告随后被家属送至大埔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用去医疗费2491.6元,于2013年11月3日出院。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741.6元。被告辩称,在本次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纠纷中原告也给被告造成了相关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在2013年10月29日因为小事发生矛盾后,致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受伤,造成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双方一定的损失。对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双方的相关损失,由原告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双方相抵后,由被告林某某在2014年1月28日前补偿给原告刘某某计人民币2550元,原告刘某某不再对被告林某某赔偿相关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赖兆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