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蒋继红,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被执行人蒋继红。被执行人胡刚。申请执行人陈玉梅与被执行人蒋继红、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盱马民调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玉梅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继红、胡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继红、胡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盱马民调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