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少荣与韦全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荣,韦全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何少荣,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住柳城县。被告韦全贞,女,壮族,农民,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荣诉被告韦全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现在找不到被告、待今后找到被告再诉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少荣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少荣负担。审判员 罗家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厚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