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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盛宣萍诉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宣萍,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80号原���:盛宣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瑛,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盛宣萍诉被告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美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宣萍的委托代理人胡德春、被告陈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宣萍诉称:2011年12月23日,陈瑛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盛宣萍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时间归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陈瑛未归还该款。盛宣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瑛归还盛宣萍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瑛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盛宣萍起诉后归还了一千元。盛宣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盛宣萍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陈瑛借款的事实��陈瑛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陈瑛对盛宣萍提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盛宣萍提举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盛宣萍提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3日,陈瑛因资金需求向盛宣萍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借款已到期,陈瑛仅归还一千元,余款未还,盛宣萍于2013年12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瑛向盛宣萍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明确,现借款已到期,陈瑛未归还全部借款,现盛宣萍要求陈瑛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陈瑛已归还一千元,该款应在借款中予以扣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宣萍借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盛宣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巧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