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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英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黎玉梅、赵某某与陈世建、张继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梅,赵某某,陈世建,张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英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黎玉梅,女,生于1988年5月3日,汉族,大英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爽,男,生于1989年9月11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世建,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继勇,男,生于1976年8月1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2012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2)大英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陈世建向黎玉梅赔偿医疗等费用31270.36元,向赵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7947.32元;被执行人张继勇向黎玉梅赔偿医疗等费用5211.73元,向赵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1324.5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黎玉梅、赵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大英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陈世建应向黎玉梅赔偿医疗等费用31270.36元、应向赵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7947.32元;被执行人张继勇应向黎玉梅赔偿医疗等费用5211.73元,应向赵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1324.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鸽审判员 杨期文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扬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