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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姚玉兰与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兰,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姚玉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兰与被告重庆嘉陵嘉鹏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玉兰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玉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姚玉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