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诉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雷鹏飞与郑红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鹏飞,郑红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诉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雷鹏飞。被申请人郑红阳。申请人雷鹏飞于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红阳所有的位于嘉禾县城关镇的某号房屋给予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红阳所有的位于嘉禾县城关镇的某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尤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