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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海丽与被告潘增梅、第三人李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丽,潘增梅,李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潘海丽。被告潘增梅。第三人李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丽与被告潘增梅、第三人李宋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丽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海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海丽负担。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