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夏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生,满族,住定兴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添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添杨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审 判 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