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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夏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生,满族,住定兴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添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添杨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审 判 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