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海龙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李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被执行人李庆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庆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