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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滴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子云与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云,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滴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云,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法定代表人褚继月,系矿长。本院在执行王子云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荣新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因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正在停产整顿,暂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对表示认可,并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5,717.70元,已履行10,000元,尚欠25,717.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滴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金海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