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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华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华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0008-2号原告靖江市宏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董事长。被告南通华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保全费1850元,合计4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盈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