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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开封市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开封市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043-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景梅,女,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兰霞,公司经理。关于董某某申请执行开封市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三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0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