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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朱秋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秋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94号罪犯朱秋和,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现在甘谷监狱服刑。清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秋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争做好人好事。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完成服装加工等劳动任务。受到两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秋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秋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