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浩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谷德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谷德娱乐有限公司,杭州浩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谷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浩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双华。上诉人上海谷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浩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田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民初字第14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无视事实真相、片面认为有管辖权,事实审理错误;2、原审法院无视施工合同的违法无效性,据此约束上诉人于法无据。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浩田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诉讼,浩田公司据此提交了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备忘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谷德公司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谷德公司在其设立登记前以上海白宫国际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白宫娱乐会所)名义、以贝学良为代表与浩田公司签订相应建设工程合同,并约定白宫娱乐会所处于筹建阶段、名称是暂时的,以工商部门正式登记的名称为工程的正式甲方,以及合同纠纷由浩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谷德公司出具的欠条对上述工程所涉价款也作了确认。故浩田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属本案实体审理内容,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谷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