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宋庆东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庆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宋庆东,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济阳县,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阳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庆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宋庆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宋庆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庆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宋庆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庆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