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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刑执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细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细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执字第0021号罪犯陈细刚,男,现在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泰高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细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陈细刚在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细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细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细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海审  判  员 陶爱文代理 审 判员 潘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王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