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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正亮与张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亮,张成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王正亮,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张成路,男,汉族,50岁,住河北省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亮诉被告张成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