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2008年4月19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樊艳飞,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母亲。被执行人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大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