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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朱慧良与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范大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良,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范大地,吴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朱慧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付。被告:范大地。被告:吴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良与被告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范大地、吴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慧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杏平人民陪审员  金淑芳人民陪审员  黄士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