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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糜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糜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仁尚,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振华,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糜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糜某及辩护人李仁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糜某承包了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6路与罗田路交界处的假日名居花园园林工程,并雇请蒋兆正等27名民工进行施工。2012年12月4日,糜某为逃避支付蒋兆正等27名民工共计人民币209,600元的劳动报酬而逃匿,并更换了电话号码。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以电话、短信、快递邮寄等方式责令糜某支付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但在责令支付期限内糜某仍未支付。2013年1月28日,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报案。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糜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糜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周  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