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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谢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谢某应付原告陈某人民币12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谢某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故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陈某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初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