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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山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伟、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秦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朱某甲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焦作市制造假证、假印章。朱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成通过秦件英(已判刑)等人涂写小广告的方式宣传办假证业务。秦件英等人将“客户”需要办理假证的要求、式样交给朱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成等人,由朱某某、秦某某、朱某甲成等人做好假证假章后通过秦件英等人交给“客户”,朱某某通过做假证假章分得1万余元。2012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刘某某电话联系秦件英伪造农村居民户口薄两本,秦件英通过朱某甲成找到朱某某、秦某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伪造户口薄两本。朱某某、秦某某、朱某甲成伪造两户口簿后交予秦件英,201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秦件英租房处将两户口簿扣押。经鉴定,从秦件英处扣押的两户口簿系伪造。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秦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朱某甲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焦作市制造假证、假印章。朱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成通过秦件英(已判刑)等人涂写小广告的方式宣传办假证业务。秦件英等人将“客户”需要办理假证的要求、式样交给朱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成等人,由朱某某、秦某某、朱某甲成等人做好假证假章后通过秦件英等人交给“客户”,朱某某通过做假证假章分得1万余元。2012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刘某某电话联系秦件英伪造农村居民户口薄两本,秦件英通过朱某甲成找到朱某某、秦某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伪造户口薄两本。朱某某、秦某某、朱某甲成伪造两户口簿后交予秦件英,201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秦件英租房处将两户口簿扣押。经鉴定,从秦件英处扣押的两户口簿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被告人朱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甲、王某某、秦某乙、张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鉴定照片,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出具的到案证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继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