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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吕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高海鹰与孙小春、周永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鹰,孙小春,周永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初字第0488号原告高海鹰。被告孙小春。被告周永件。原告高海鹰与被告孙小春、周永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鹰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辉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周 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