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吕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高海鹰与孙小春、周永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鹰,孙小春,周永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吕��初字第0488号原告高海鹰。被告孙小春。被告周永件。原告高海鹰与被告孙小春、周永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鹰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辉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周 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