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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德州与蔡昌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州,蔡昌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刘德州,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陈杰,系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昌盛,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州诉被告蔡昌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州以本案纠纷被告已与其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4元由原告刘德州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翁仕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佳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