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春利、潘小霞等与夏增远、夏汉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利,潘小霞,潘焕焕,潘明亮,刘建道,李兰芳,夏增远,夏汉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潘春利。原告潘小霞。原告潘焕焕。原告潘明亮。原告刘建道。原告李兰芳。被告夏增远。被告夏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利等诉被告夏增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