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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市刑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潘某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潘 某 抢 劫 案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市刑二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因犯抢劫罪,2011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根据被害人李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欧某、韦某甲、徐某、陆某、韦某乙、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及同案人韦某乙、陆某、林某等人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有关前科材料等证据认定:2011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伙同韦某乙、陆某、林某(均已判刑)、林某(在逃)经密谋后窜到鹿寨县鹿寨镇二中学,林某在校门口等候,陆某在男生宿舍楼下放风,被告人潘某和韦某乙、林某三人进入男生305宿舍,用语言相威胁、搜身、持水果刀恐吓等手段抢走该校学生李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潘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以潘某涉嫌犯抢劫罪(漏罪),于2013年8月13日20时许在鹿寨县益嘉宾馆将潘某抓获归案。原判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相威胁、搜身等方法,当场劫取学生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潘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潘某上诉称,其因第一起抢劫被抓获归案时已供述了所参与的两起的抢劫犯罪事实,但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另一起未作处理,现上诉人刑满释放后又来追究上诉人另一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均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刀相威胁、搜身等方法,当场劫取学生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上诉人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潘某提出原已供述了两起抢劫犯罪事实,但有关部门只处理一起,现刑满释放后又追究另一起的刑事责任,导致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现处理的该起抢劫犯罪事实,上诉人潘某在第一起抢劫被抓获后确已作了供述,相关部门因故未作处理,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了该因素,同时考虑其系未成年人,予以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且与其同伙的量刑基本平衡,上诉人潘某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丽芳代理审判员  阳 昀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