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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葫执一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希瑞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徐雪松、李凤菊、杨希利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葫芦岛希瑞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徐雪松,李凤菊,杨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葫执一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大街**号。负责人项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德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职员。被执行人葫芦岛希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桥经济开发区颜屯村。法定代表人徐雪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高桥镇朱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徐雪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雪松,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滨海街龙湾花园别墅13。被执行人李凤菊,女,1971年11月7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滨海街龙湾花园别墅13。被执行人杨希利,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号楼。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希瑞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徐雪松、李凤菊、杨希利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葫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另一案件在本院诉讼中对本案抵押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并对本案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并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同意以物抵债,基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以流拍价贰仟叁佰捌拾壹万伍仟捌佰陆拾叁元整(小写为23,815,863.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抵偿债务本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共贰仟壹佰玖拾万零玖佰叁拾伍元壹角柒分(小写为21,900,935.17元)。标的物抵债后剩余款壹佰玖拾壹万肆仟玖佰贰拾柒元捌角叁分(小写为1,914,927.83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返还给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另案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债务)。抵偿财产名录如下:1、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连山国用(2009)字第130076号(总面积33340平方米、其中见附图锦州高丞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测制的宗地图中的坐标J1-J2-J3-J4-J5-J6-J7-J8包含的土地面积5826平方米划分给另案债权人)宗地拆分后的27514平方米。2、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土地葫连国用(97)字第141130024号,面积6660平方米。3、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朱家洼村房字第**号、朱家洼村房字第1**号、朱家洼村房字第1**号。4、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述两宗土地上的无证房屋(除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结果明细表中第7项、8项、9项、10项以外的其他无证房屋)。5、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述两宗土地上其它地上附着物(除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结果明细表中第21项、第22项垛台22**平方米、第25项水泥地面2479平方米、第26项水泥墙69.12米、第27项红砖墙83米、第28项排水沟69.12米、第29项地下水管道200米、第30项以外的其他附着物)。6、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新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述两宗土地上其它动产(除涉案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中第5项、第6项、第13项、第14项、第8项柏树的10棵;除涉案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的第6项;除涉案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的第4项、5项、7项、8项之和的50%份额)。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庆军审 判 员  彭建平代理审判员  吴加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