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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昊天与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昊天,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孙昊天,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景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昊天与被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