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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集实验区皖金木业加工厂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集实验区皖金木业加工厂,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民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叶集实验区皖金木业加工厂。负责人:桑学文,个体工商业主。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吴乃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家 胜审判员 樊   瑜审判员 张 玉 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