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洋与刘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林勇刚,都江堰市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孟闻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