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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洋与刘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林勇刚,都江堰市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孟闻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