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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业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孙业盛。委托代理人:王超,即墨岙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业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75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业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青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