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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子刚与利辛县大李集镇初级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刚,利辛县大李集镇初级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王子刚,男,1979年9月25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齐伟,校长。原告王子刚与被告利辛县大李集镇初级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子刚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刚负担。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