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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蒋邦玉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邦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144号罪犯蒋邦玉,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庐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邦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蒋邦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共计2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邦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邦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蒙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