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能与廖荣军、郑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廖荣军,郑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7号原告:李能。被告:廖荣军。被告:郑玲萍。原告李能为与被告廖荣军、郑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荣军、郑玲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能起诉称:被告廖荣军和被告郑玲萍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廖荣���因资金困难于2013年6月22日、7月4日分别向原告李能借款50000元、60000元,被告廖荣军分别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李能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廖荣军,2013.6.22”、“今向李能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特此证明。借款人:廖荣军,2013.7.4”。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李能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廖荣军、郑玲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李能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廖荣军、郑玲萍户籍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2份,证明被告廖荣军于2013年6月22日、7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60000元,共计110000元的事实。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后认为,被告廖荣军、郑玲萍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李能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廖荣军向原告李能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廖荣军、郑玲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荣军、郑玲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李能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廖荣军、郑玲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