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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范殿树犯强奸罪刑事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殿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114号罪犯范殿树,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太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殿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8日、2010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其剩余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范殿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殿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范殿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