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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终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终字第0101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宿迁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倪宿宁,系上诉人李某亲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4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4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佳审 判 员  刘彬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南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