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管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赵晓东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管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976号。负责人白云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东,现住农安县。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存在标的物,不能以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以标的物确定管辖法院是错误的。此外,上诉人于2012年的另案保险合同纠纷案,也提起过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曾依法作出(2012)吉农民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结果支持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已送到上诉人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上诉人作为人身保险受益人,其住所地应视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农安,故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桂艳审判员 金香春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