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新法民一初字第817曾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曾XX,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家民,住新化县曹家镇XX村11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XX村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12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462元,由原告曾XX负担462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旭星审 判 员 晏建新人民陪审员 伍开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伟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