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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新法民一初字第817曾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曾XX,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家民,住新化县曹家镇XX村11组。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曹家镇XX村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12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462元,由原告曾XX负担462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旭星审 判 员  晏建新人民陪审员  伍开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伟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