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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功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郝津生诉黄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津生,黄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功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郝津生,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哲,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津生诉被告黄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柏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人民陪审员  吴明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