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功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郝津生诉黄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津生,黄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功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郝津生,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哲,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津生诉被告黄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柏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人民陪审员 吴明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