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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加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加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置业小区11号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5737064-4。法定代表人:陈晓珍,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加钦,男,成年,汉族,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加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锦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