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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693号原告:姚某甲,男,1972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陈某,女,1972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姚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二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遂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辩��: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若离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期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2013年11月27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表示不同意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双方长远利益着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共同抚养、照顾好婚生女姚某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姚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