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宇申请执行徐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232号申请执行人:马宇,地址: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李庄村*组*号徐常青,地址:连云区金鼎湾小区2号楼3单元607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宇与被执行人徐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洪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